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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保新规9月1日实施!

发表时间: 2025-08-18 08:43:28

作者: 苏州易点通

来源: u243271.ish16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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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将于 9 月 1 日正式施行。其中第 19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
近日,***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将于 9 月 1 日正式施行。其中第 19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这意味着,任何 “不缴社保” 的约定,不管是口头还是书面,全部无效。
该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缴纳方面的法律责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在现行劳动与社会保险法制框架下,只要就业形式是 “一对一” 的标准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应遵循强制参缴社保的规则。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或者部分劳动者为了多拿工资,要求用人单位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发放给个人,导致出现 “不缴社保” 的约定。此次***法的新规明确了此类约定的无效性,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在社保缴纳方面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规,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有助于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同时也能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此前存在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的情况,应尽快纠正,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缴纳手续,避免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来说,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依法请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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