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相关政策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7 月 15 日起)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自 7 月 15 日起执行。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个体工商户登记规则:
- 转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变更登记直接转型为企业,并且能保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名称字号和相关行政许可,为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规范组织形式提供了便利。
- 跨区域迁移:明确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时,可像企业一样办理跨区域迁移,解决了以往迁入迁出两头跑的麻烦,简化了办事流程。
- 经营权继承: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继承的相关要求和材料规范,对于希望将生意代代相传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保障了原有的品牌、信誉、客户资源等的延续。例如子女继承父母的生意时,按规定提交材料即可完成经营权继承。
- 健全退出机制:规定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增设另册管理制度,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
- 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若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 30 万元),这部分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若销售业务适用 3% 征收率,在此期间,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也减按 1% 预征率预缴。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自相关登记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个体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部分地区对于会计账簿建立不全的个体工商户允许申请核定征收,核定个税税率一般根据当地同行业平均值确定,在 0.3% 到 1% 之间。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个体户可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随着金税四期的深入推进,税务部门对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程度不断提升。对于网络主播、微商等新兴业态的个体户,2025 年规定跨省经营需要在主要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旨在填补跨区域经营的税收漏洞,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 2025 年,税务部门加大对发票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监控通过拆分开票、关联交易等手段人为降低经营额的行为。
电商行业相关政策
6 月 23 日公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已即时生效。互联网平台需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2025 年 10 月大征期将首次报送 7 - 9 月数据。若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政策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明确 2025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进入 2025 年度名单的企业,需在 2025 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 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 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对于已在《2024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 2025 年度名单的,可于 2025 年 6 月起的每月 1 日至 10 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0 日。新申请进入 2025 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 2025 年 9 月起的每月 1 日至 10 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0 日。同时,通知还对政策享受时限、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等事项作出明确 。
- 社保纳入纳税信用管理(7 月 1 日起相关政策实施)
2025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首次将社保纳入了纳税系统统一管理,这一变化将影响所有企业 。